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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樁死後纏訟十年的官司
林國長妾賣未上市股票遭補稅一億元

文/林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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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的富人豪門最常擁有的財產就是股票,而且最重要的股票多半是屬於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富豪在移轉這類股票時要特別小心。

  國內著名的中泰賓館創辦人林國長在台的二房林朱佩芳,在民國八十一年移轉中泰賓館股票一萬股給陳秀生,陳秀生再將股票轉給林國長的孫子林命嘉,台北市國稅局認為林朱佩芳以低價轉讓股票給陳秀生,屬於贈與,補稅一億元,雖然林家不服,但最近法院判決出爐,支持國稅局的補稅做法。

  已改建成豪宅的中泰賓館,早年是高檔飯店,由旅泰華僑林國長創辦,林朱佩芳為林國長在台的妾室,林朱佩芳被要求補稅後,十分不服遂與國稅局打起官司,八十七年林朱佩芳過世後,台北市國稅局發函通知林命嘉承受訴訟,案子後來被財政部駁回,林朱佩芳的遺囑執行人陳秀生對財政部補稅處分不服,繼續再打這場官司,整個官司與財政部纏訟多年互有勝敗,且林朱佩芳已過世十年了,整件官司到目前還未確定,最近高等行政法院再次做出判決,但本案陳秀生仍可再提出上訴。

  這件官司的過程雖然複雜,但其實爭議點只有一個,即遺贈稅法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則財產真實價格與售價之間的差額,就視為贈與,須課贈與稅。”

  事情過程是這樣的,林朱佩芳在八十一年七月以每股一千元的價格,賣出一萬股中泰賓館股票給陳秀生,但國稅局認為,按照當時中泰賓館的淨值計算,每股價值是二萬二二六四元,所以其中每股的差額二萬一二六四元,乘上出售的一萬股,共約二.一二億元,就被國稅局依稅法認定為贈與,適用五○%的稅率,補了一.○九億元的稅款。

  國稅局認定中泰每股價格超過二萬二千元的關鍵,就在於中泰賓館名下的土地。因為這些土地是在五十三年取得,按財政部規定,計算出售股票淨值,土地須重估價值,到八十一年林朱佩芳轉移中泰賓館股票時,土地價值已經漲了二.四九倍,使得國稅局認為土地價值重估後,中泰賓館的股票每股價值應為二萬二千元以上。

  此外,雖然林朱佩芳在八十一年七月以每股一千元賣股後,在八十二年十一月主動將售價調高為每股二萬元,並向國稅局申報補繳一百三十萬元證交稅,但是法院認為,由於台北市國稅局已於八十二年十月九日開始調查本案,等於是在國稅局開始調查後,林朱佩芳才調高售價再行申報,法院認為,此時已不能對抗國稅局的補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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