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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不少國人移居到境外,但台灣仍是塊寶地,移居到境外者仍有不少人再回頭投資,且以華僑或外國人名義回國投資,稅負可以減少一半(最高稅率由四○%降為二○%),但若是在國內住滿一八三天,就會成為我國居住者,稅負會再被拉到四○%。
萬海航運集團第二代陳慧穎(創辦人陳朝傳之女)的身份,被財政部由華僑改為國內居住者,竟然因此被補課一四三八萬元所得稅。
陳慧穎在民國六十六年嫁到美國,取得美國籍,後來以華僑身份,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回國投資,並擔任萬海航運董事及亞太儲運公司董事等職務。
以華僑身份回國投資,最大的好處,就是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的規定,華僑取得所投資的公司分配的股利,不必並入個人綜合所得累進課稅,而是直接按二○%的稅率扣繳稅款,這等於是把股利的綜所稅最高稅率由四○%降為二○%。
以華僑身份回國投資 個人最高稅負降一半
因此,陳慧穎在九十三年從萬海航運、南亞、華航等公司取得的股利共六千餘萬元,就按促產條例規定,以二○%的稅率扣繳稅款。
不過,台北市國稅局卻發現,陳慧穎在九十三年度於台灣居住超過三百天,並把陳慧穎的身份由華僑轉成國內的居住者,使得陳慧穎領取股利所得須適用的稅率,一下子拉高一倍到四○%,國稅局並對陳慧穎補稅一四三八萬元,本案高等行政法院已判決陳慧穎敗訴,但全案仍可上訴。
財政部最主要的理由是,按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規定,華僑回國投資取得的股利適用二○%的稅率有一個前提,即當事人須為非中華民國居住者,而所謂中華民國居住者是指兩種情況:第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經常居住中華民國的個人;第二、在中華民國無住所且一年內居住滿一八三天。若不符合這兩種情況,就是非中華民國居住者。
財政部根據內政部戶政資料發現,陳慧穎於九十三年在台灣居住的天數超過三百天,因此,把陳慧穎的身份由華僑變為中華民國居住者,這一改變,陳慧穎領取的股利,稅負就被拉高一倍了。
陳慧穎對於財政部的補稅做法相當不以為然,她指出,從六十六年嫁到美國夏威夷後,連續十三年沒有回國,且在美國生兒育女取得美國籍,她長住在美國的意思非常明顯,至於回國投資取得股利按二○%稅率課稅,是按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依法申請投資所獲得的租稅優惠,而且在促產條例中,為了保護華僑的投資權益也明文規定,華僑依法申請回國投資,並擔任所投資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即使在台灣居住超過所得稅法所規定一八三天,所領取的股利,仍可適用二○%的稅率課稅。
陳慧穎認為,財政部依據所得稅法中對居住者的定義對她補稅,已明顯違反促產條例的規定,而促產條例是所得稅法的特別法,特別法應優先於普通法適用才對。
然而法院在審理本案時,不僅支持財政部補稅的處分,更提出一項重要的見解,相當值得注意;即法院認為,促產條例中允許華僑回國投資居住滿一八三天,所領取的股利可適用二○%稅率,除須有擔任被投資公司董監事或經理人的表面形式外,還須有實質參與投資事業的經營與管理的事實,才可以適用這項優惠。
法院認為,陳慧穎九十三年在台灣居住三○八天,但並未提出她在這段期間因為擔任萬海航運董事及亞太公司副董事長,而須出席這些公司董事會及經營的資料,法院認為僅是單純擔任公司董監事或經理人,並不等同於對公司有實質經營管理事實,法院支持財政部對陳慧穎補稅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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