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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夫做手術,小姨子賣支架?
在國內心血管介入界,陳紹良的名聲似乎並不如南京市第一醫院廣告中所宣稱的那麼響亮。
國內多位心血管科的醫生均向南方週末記者證實,無論是北京阜外心血管病醫院那位著名的工程院院士,還是上海中山醫院那位華東地區最著名的心血管病專家,均曾對陳紹良主刀的病例提出公開批評。在一次國內的心臟介入大會上,某著名心血管病專家曾以陳紹良的一例手術錄像作為反面典型,不點名地斥其為「謀財害命」,有同行稱此一批評「恰如其分」。
謝能金的調查也讓人們對陳紹良的過往經歷產生懷疑。謝能金說,他已將錄音等證據提交相關部門,證明陳曾在蘭州某醫院因支架手術致人死亡而被「打出蘭州」,亦曾因在蘇州大學請人代考敗露而一度博士學歷證書被扣。由於被調查者三緘其口,南方週末記者暫時無法予以證實。
但是,已有證據證明,不排除陳紹良進行大量支架手術是因為巨大的經濟利益驅動。第一醫院提供給法院的證據顯示,為謝能金手術提供支架的是南京萊萌科技有限公司,這家公司得到了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的授權,負責在南京市第一醫院等醫院銷售強生的CordisCYPHERSirollmus塗層支架。
在南京市秦淮區工商局登記的南京萊萌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04年初,由自然人控股,註冊資本50萬元,股東是陳其智和楚婷兩人,各佔50%的股份。謝能金提供給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出自南京公安機關的證據稱,楚婷的姐姐正是陳紹良的妻子(注:南京市公安局健康路派出所書面證實,楚婷的三個字的曾用名與陳紹良妻子的名字僅有一字之差,住址為南京市楊將軍巷××號×××室,與南京市公安局新街口派出所書面證明的陳紹良住所一致)。在正常情況下,人們很容易將這理解為「姐夫做支架手術,小姨子賣支架」,這是一個令人擔憂的組合。
現在,人們無法知道南京萊萌科技有限公司每年向南京市第一醫院提供多少支架,更無從確切知道每年能從中獲得多少利潤。業內專家證實,如果是進口支架,萊萌科技的進價約為17000元,給第一醫院的價格約為27300元,扣除18%的稅和管理費用,利潤約在5000元左右。
據《2003年南京年鑒》記載,至少在2003年之前,陳紹良的年介入治療例數已名列華東地區第一。業內人士證實,早在數年前,南京市第一醫院就曾舉行過當年心血管支架手術超千例的慶祝大會,這個數字超過了江蘇省內最著名的三級甲等醫院鼓樓醫院與江蘇省人民醫院的總和。以一年1000例支架手術、平均每個病人安裝2個支架計算,萊萌科技一年的利潤約為1000萬元,但不排除南京第一醫院還有其他支架供應單位。
在南京萊萌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註冊地址,南方週末記者未能找到這家公司。來自南京地稅部門的內部資料顯示,截至2007年11月,該公司2007年度共向地稅部門納稅700餘元,2007年11月至今尚未納稅。該公司向國稅部門納稅情況暫無法獲悉。
至於第一醫院,依照慣例,院方僅能對支架加價100元,另收大約2500元的手術費,照此計算,第一醫院一年獲得的收入約為260萬元。2004年10月的《揚子晚報》曾經披露,「急性心肌梗塞」的治療中,江蘇省人民醫院平均收費4.18萬元,鼓樓醫院收費2.57萬元,中大醫院收費5.55萬元,而南京市第一醫院收費6.9萬元,是數家醫院中最貴的。
值得關注的是,國內每年心血管介入手術超過千例的正規醫院並不多,且大多在北方,業內人士均知道,由於飲食結構等因素,北方的心血管病發病率要數倍於南方。
在十多年前,南京市第一醫院還不是特別著名,但在1998年引進陳紹良之後,第一醫院知名度扶搖直上,尤其是陳紹良主持的心血管內科成為該院的主力科室,各媒體上關於第一醫院和陳紹良的廣告和宣傳也鋪天蓋地。陳紹良個人也獲得南京市政府和市衛生局45萬元重獎,2002年獲得南京市科技之星稱號,其後更榮任第一醫院副院長、南京心血管病醫院副院長。
進入司法程序
曾負責處理第一醫院與謝能金糾紛的南京市衛生局負責人向南方週末記者證實,由於事涉學術爭議,同時要考慮到南京醫療行業的整體形象,曾要求相關方面不要擅自就謝能金案公開爭論。對於陳紹良親屬賣支架的事,主管部門也曾有過耳聞,但始終沒有證據,相關部門也在通過組織渠道進行調查,但是法律對此並沒有明確禁止,只要其手續合法,應該都可以從事這方面的經營。目前,謝能金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衛生局當時的態度就是由法院秉公處理,無論是醫療鑒定還是司法鑒定,無論是在南京市進行鑒定還是到南京市、江蘇省之外進行鑒定,完全由法院根據當事雙方協商結果來決定。
當事醫生陳紹良說,由於案件已進入法律程序,自己不願過多發表看法,他建議記者直接找第一醫院院長潘淮寧。
南京市第一醫院院長潘淮寧則不願意與南方週末記者見面,稱案件正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院方不接受採訪,只是希望記者「到此為止」。他說謝能金是在「造謠」,第一醫院已經向法院起訴謝能金侵犯名譽權。南方週末記者得到的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稱,第一醫院與謝能金名譽權糾紛一案必須以另一案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因此裁定「中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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