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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慶後涉嫌偷稅金額達3億元之巨,公眾在等待事實真相,但這個真相不應該是當事方給出的
-來論
自從去年4月達能娃哈哈合資糾紛戰爭爆發後,商務部新聞發言人說:“中國已經有明確的外資並購規定,商務部將嚴格按照這個規定執行,既增加外國投資者的信心,同時也要依法保護中國企業的利益。”筆者認為發言人的說法完全正確,商事主體的糾紛應當依照法律來解決。隨後,雙方在境內境外提起了多起訴訟或仲裁,但彼此都希望政府幫助解決矛盾。隨後又曝宗慶後十年涉嫌偷稅3億元,雙方糾紛再次升級,由此也驗證了政府直接為商事主體主和非明智做法。
該事件曝光後,娃哈哈原工會顧問李肅及相關律師對此事作了一些解釋,就宗慶後與達能方面簽定的四個有關協議中的內容做了有利於宗慶後的辯解,但公眾無法對這些說法作出判斷。在沒有看到全部的協議之前誰都不敢妄斷。綜觀整個事件的發展過程,我們發現,不到迫不得已,糾紛雙方是不會把實情告訴公眾的,什麼時候告訴,告訴什麼,告訴多少,怎麼告訴,向來都是他們控制的。宗慶後自己則避重就輕說其涉嫌偷稅事件是達能方面的人去舉報的。宗慶後涉嫌偷稅3億元並去補交不管是誰報料並不重要,或是達能應對娃哈哈的手段和陰謀也不重要。這是兩個商事主體的較量方法,只要不觸及法律底線,政府和社會公眾本可以靜觀事態發展。
然而,涉嫌偷逃個稅決不是只關乎發生糾紛的兩個商事主體之間的事情。從目前公眾可知的事實來看,宗慶後在長達十年間就其個人在境外的巨額收入沒有依法交稅恐怕是事實,最有力的證據應當是他到稅務機關去補交稅額。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第一條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條規定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項目,其中勞務報酬所得被明確列示。相信宗慶後應當是瞭解這些法律的規定的。
現行刑法規定了四種偷稅行為和量刑標準:1.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4.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上述四種偷稅行為要符合數量上的標準才能構成偷稅罪並進行定罪量刑,或者納稅人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偷稅應當構成偷稅罪。量刑標準可分為兩檔:1.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2.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構成偷稅罪的主體除了納稅義務人還包括扣繳義務人。
偷稅行為符合刑法的規定則發生性質上的變化,構成偷稅罪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而漏稅和欠稅屬於一般違法,否則娃哈哈方面不會在事件被曝光後第一時間向公眾解釋“合同中雖然明確約定是他個人交納的,事實上達能方面以口頭方式告知他由達能來代繳”。稅款應當由誰繳或由誰申報對該事件的定性至關重要。公眾又被他們搞糊塗了。誰有能力或義務弄清事實真相,向公眾作一個負責任的交代呢?
正巧,鄰國韓國的三星集團的總裁也被爆偷稅1.15億美金,反觀韓國三星集團董事長偷稅事件被媒體曝光後,國家主管機構及時跟進調查,三個月後對其提起刑事訴訟。宗慶後涉嫌偷逃稅款的時間跨度達十年之久,我們的稅務機關難道從沒有對一個所謂著名企業家的個人應納稅款進行監督檢查?從去年11月宗慶後到稅務機關補交稅款後至今已近五個月了,我們的稅務機關做了些什麼呢?我們的公安和公訴機關又做了些什麼?難道他補交了稅款後就可以不受刑事追究了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這兩種偷稅行為,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對該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理解為,如果偷稅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無論立案與否、補交與否都屬於情節嚴重的偷稅行為,而且社會危害極大,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屬免予刑事處罰之列。宗慶後涉嫌偷稅金額達3億元之巨,公眾在等待事實真相,但這個真相不應該是當事方給出的。我們有權要求政府相關部門的積極作為,要求司法部門的及時介入。
(作者為上海大學國際工商管理學院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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