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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疑案喧囂未盡 惟有真相不可調解

本報記者張悅發自南京上海本報特約撰稿楊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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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江蘇電視台城市頻道錄製的節目《甲方乙方》上,以通信工程為職業的彭宇根據電子文檔屬性,當場揭穿這份存在派出所盧所長手機上的照片實際上是潘輝用自己的手機拍攝的。

    潘輝卻不對本報記者避諱這一事實:「筆錄照片是我拍的,我做警察的,取證意識較強。」而被告申請出庭的證人陳二春表示,原告怎麼摔倒的他沒看到,是否相撞也看不到,他看到的時候彭宇已經上前攙扶被告了。公平原則是否公平

    開完庭,合議庭就評議,最大焦點是原被告是否相撞,第二是原告損失認定,三是被告是否要承擔責任。

    主審法官王浩和鼓樓區法院的主管領導對本報記者一一回答了判決中存在廣泛爭議的多個問題。「為什麼認定他們相撞,從證據的角度來講,原告的證據優於被告的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當事人陳述也是一種證據類型。本案調取公安機關的材料,在原件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出警民警職務行為身份的陳述也可以認定為本案證據。他這種陳述是比較客觀公正的,我們予以採信,同時被告在庭審時承認自己是第一個下車的人,並在下車過程中與他人相撞。我們覺得這已形成一個證據鏈,可以認定原被告相撞的事實,被告證人只看到被告攙扶原告的過程,沒有看到他們是否相撞的一瞬間,不能排除相撞的可能。「關於電子文檔,在派出所一提交給我們時,我們就讓被告來看,以給他時間準備,他也拷走了。被告作為IT從業人員,精通電腦技術,又有律師為其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如果電子文檔存在被偽造、篡改等問題,被告可以申請鑒定。但被告方並沒就該電子文檔真實性申請鑒定,而僅僅以電子文檔的合法性及無法與原件核對為由而不予認可,但電子文檔印證了本院對民警的談話筆錄。被告提供的證人陳二春的當庭證言,並沒有對原告究竟如何倒地的過程和原因加以證明,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倒地後的情形,故不能證明被告關於自己做好事的主張,也不能排除原、被告發生相撞。綜上,原告的證據優於被告的證據。「此外,被告在公安部門處理時、答辯期間和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或者助人為樂的情節。在第二次庭審時本院告知被告派出所的原始筆錄找不到後,被告也沒有主動提出來,只是在原告問被告為什麼扶原告時,被告才說是做好事。如果真是見義勇為或者助人為樂,一般來說,被告在爭議期間不可能不首先作為抗辯理由提出。」彭宇案最終按公平原則判決,但引發了一片「不公」的爭議,王浩說,「我們當時就想,如果考慮過錯原則,會給大眾造成不必要的不便。」而公平責任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損害均無過錯,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受害人的損害、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判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予以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據有限的證據看,僅能認定原、被告相撞,而無法認定是原告撞被告還是被告撞原告。

    一般來說,在公交站台上人員較多,原告即使注意後車門,也不會過多的注意突然相撞,被告受到視線的限制也不會特別注意有人下來後突然相撞,故對本次事故雙方均不具有過錯。如果認定雙方有過錯,則對普通行人的注意義務過高,造成大眾過分緊張,會給日常生活帶來不便。因此,本案應根據公平責任合理分擔損失。根據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補償原告損失的40%較為適宜。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雙方均無過錯,故原告要求該賠償於法無據,不予支持。」彭樓區法院說。最終調解內情

    去年春節前,彭宇給陳二春打了個電話,陳二春關心最後調解結果是賠錢了還是沒賠,但彭宇沒有明確地說,「只是說比一審少了一點。」「彭宇說他壓力很大,對我說省市的主要領導都參加調解了。」南京中院的一位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表示,各級領導出面干涉這個事情是不存在的。「全省三級法院領導對這個事確實很重視。因為這個案子由於不客觀的報道對法院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對司法公正力造成極大的詆毀,這是領導不願意看到的事情。」這位負責人透露,二審時,省市領導都對這事很關心,為了給十七大營造良好氛圍,建設南京和諧社會,領導提出來要化解這一矛盾。

    他透露,時任江蘇省委書記李源潮對此有批示,批示內容主要圍繞著要建設和諧江蘇,對民事案件本著調解的原則,避免炒作。

    省高院和南京中院的領導根據省裡領導要求制定了相關調解意向,多次開會研究,十一期間都在加班加點研究。「10月8日一上班,法院就先按照正常的庭審程序分別做雙方的調解工作。在一審初步事實的情況下,本著傳統和為貴的理念,做了大量工作。雙方都同意這個方案,提出案外和解,當天撤訴。」「和解書上明確要求,賠多少錢都不要公開。有媒體披露和解協議規定彭宇賠償10%責任,一萬多元錢,這個消息是不準確的。」該負責人說。

    很多輿論和網民都批評說二審結果應向社會公開,該負責人表示,彭宇這個案子二審調解撤訴了,和解的結果就是二審的結果,所以不存在不公開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對一審結果不滿都提出上訴,經過二審法院做工作後,雙方都接受了,達成和解協議,雙方各自負擔一部分責任。二審並沒有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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