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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據後來呈上法庭的一份筆錄照片,他曾經說過自己下車的時候「是老太太先撞了我」。
兩人碰撞與否這一關鍵情節至今沒有證人站出來確認過,但出庭證人陳二春堅定地強調自己「親眼看見」彭宇是走了兩三步才把老太太扶起的,「我第一感覺很感動,心想現在的小青年真不錯。其他下車的人轉身就走了,沒人過問。」當時分歧存在卻尚未爆發,接下來的一段時間仍然是平靜的,平靜得甚至有點溫情。蹊蹺的遺失
彭宇選擇留下了,不僅一直陪著徐壽蘭家人將她送到醫院,還墊付了200元醫療費。
從拍出來的X光片來看,徐壽蘭脛骨骨折,後經法醫鑒定為八級傷殘。潘輝當即就問了院方康復治療方式,用醫保卡換人造脛骨的話花費是兩萬多塊錢。
徐老太太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中聲淚俱下:「我身體一直很好,一輩子沒怎麼看過病。」但現在其老伴高血壓纏身,85歲的老母親身體又不好,自己傷了以後一點都無法照顧她。
而彭宇說,其間他出去買礦泉水,留給徐老太家人私下空間,回來後情況就變了。徐壽蘭拍片出來聽說治病需要幾萬塊錢時,一拍大腿說了句:「小伙子就是你撞的。」「他根本是在撒謊,我媽腿都傷成這樣了,還怎麼拍腿啊。」潘輝說當時徐老太太的侄女和老伴等親屬都在,自己還和彭宇較為愉快地聊了一個多小時。「一般做好事的話,你做好事做到底的前提是家屬沒來,親屬來了就可以走了,在醫院時家屬全在,他還不走,跟我聊了一個多小時,我甚至跟他說要是軟組織挫傷或者一般骨折我都不會找你的。」潘輝認為彭宇當時就承認了撞人的事實,只不過沒想到這麼嚴重罷了。「我跟他說你要私了還是公了,私了一人一半,你出11000元就行了。如果要訴訟的話,因為要保留票據,必須用現金全額支付,這是他自己選擇的。」調解未果的彭宇和潘輝一起到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做筆錄,還有潘輝的一個朋友隨行。「後來彭宇告訴我,在派出所,潘輝在彭宇面前把警官證一亮,把警官一摟,說我們是同行,你們看著辦。這難道不是做給彭宇看的嗎?」陳二春說。
陳二春說等他趕到派出所時彭宇的筆錄已接近尾聲。他是一位沈姓警官根據潘輝提供的手機號找到的,在這之前,彭宇和潘輝雙方都給陳打了電話讓他作證,但是陳當時因為手臂腫脹婉言謝絕了雙方請求。最後沈警官勸了他好多個「好事做到底」,他才願意過來作的證。
而潘輝看到陳二春來到派出所時有意無意說了一句:「唉,你怎麼來了。」這讓直腸子的陳感到很不舒服:「我是過來協助調查的,他不僅不感謝我還持一種懷疑的態度。而且他神態言語,好像把派出所當作他的家一樣。」然而,這個下午的筆錄原件從此再也沒有下落。當年4月底法院第一次開庭時彭宇申請調取這幾份原始筆錄,派出所「以正在裝修」為由,無法提供。再次調取時,派出所回應是「找了6次都沒找著」,正式宣告筆錄遺失。
但,在關鍵性的第三次庭審中,彭宇的筆錄卻意外地出現,以手機照片的形式呈上法庭。對於這個電子文檔的證明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按照嚴格司法程序來進行分析:「筆錄能比較真實地反映第一時間內當事人的說法,但在實際訴訟中即使是原件也得經審查後,只能作為參考依據使用。」法庭上的交鋒
徐壽蘭在2007年1月4日聘請律師向鼓樓區法院起訴,要求事故責任人彭宇賠償其醫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總計13.6萬餘元。當年4月底鼓樓區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時,彭是自己為自己辯護。「那時覺得我一個人不需要找律師找媒體,我心不虧,我一個人能夠應付。」彭宇稱。
但第三次庭審時,彭宇主動聯繫陳二春再次出來作證。他對陳二春說,之所以改變主意是因為庭審時的一幕:他只有夫妻兩人出席,原告的親朋卻去了很多人。庭審沒結束,原告徐老太的兒子和律師就跟法官王浩湊在一塊,討論今天的股市不錯,上漲多少點,談笑風生。彭回憶起當時當刻,自己如坐針氈。
第二次庭審結束時,彭宇還稱得到法官王浩的特別關照:「他說小伙子你老實一點,下次三審(第三次庭審)的時候你們把十三萬準備好。」彭宇說他當天晚上回去後,哭了一夜。
法官王浩則對這種說法哭笑不得。他說他和潘輝沒有超出本案的交流。以前也素不相識。第一次正式接觸就是在庭上。「我的朋友都是學生時代的,這方面我非常注意,真要徇私枉法也沒必要在法庭上表現出來吧。」王浩記得這個案子是2007年1月12日受理的,在答辯期,被告既沒有書面陳述,也沒有口頭答辯說自己是做好人好事。
彭宇顯然一開始未對庭審有足夠重視。4月第一次開庭,代理人是他妻子。他認為原告不是他撞的,也沒提出來自己是做好人好事。「庭後我們就去派出所調材料,派出所告知筆錄下落不明,這畢竟是最重要的證據,後來,我讓兩個經辦民警必須把主要事實回憶起來,尤其是他們是否相撞。結果他們陳述當時彭宇講,是和原告相撞了,但不是他撞的原告,而是原告撞他。」王浩回憶。
接著是雙方當事人質證,6月13日第二次開庭,原告表示認可,被告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他在庭審中承認下車過程中是和人發生碰撞了,但否認相撞的人是原告。「他也承認自己是當時第一個下車的,原告代理人詢問他:那你當時為什麼要攙扶原告呢?在這個時候,被告第一次說我這是做好事。同時在這次庭審中,被告承認當時在醫院給了200塊錢,原告認為是墊付的賠償款,被告認為是借款,但表示記不清多少錢了,我問他:既然是借款你問他要過嗎?他說沒有。為什麼沒有?因為我討厭原告。」本次庭審結束後,公安部門向法院提交了由原告方用手機拍攝的被告在公安部門所做筆錄的電子文檔(該電子文檔為照片形式,該文檔的屬性顯示,其製作時間為2006年11月21日,即事發後的第二天)。「我們開始曾經懷疑這照片是不是作假,所以還很慎重地要求當時給彭宇做筆錄的經辦民警謄寫了一份手寫件給我。」王浩說。該電子文檔顯示:被告在派出所的筆錄中陳述當時自己是因被老太撞了的事情到派出所的;事發當時,被告第一個下車,剛下地面,就轉身向車尾方向看是否有21路公交車,突然感覺左胳膊被撞了一下,回頭發現原告已睡倒在被告身前。「第三次開庭,我們比較慎重,組成合議庭。」王浩回憶說,7月6日開庭組成合議庭,原告認可電子文檔的事實,被告對電子文檔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提出質疑,提出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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