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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記者 章劍鋒
4年前,中國的立法機構經過反複醞釀,意圖訂立一部可以平衡內、外資企業稅負,給予全體企業法人以真實意義上的國民待遇的《企業所得稅法》。目前,這樣一部能夠體現公平稅收原則的法律已經實施,但是,新的不公平問題又隨之出現。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應當和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集團公司下面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當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和“合並納稅”制度由此確立。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翟繼光向記者表示,從稅收征管體制和預算分配體制來看,這可能導致各地稅源分布不均勻。
在匯總納稅制度下,那些企業分支機構駐在地的稅源將集中轉移到企業總部機構林立的少數經濟發達城市。由此,地方官員的激烈反應幾乎是必然的。企業所得稅屬于中央、地方共享稅種,60%上繳中央財政,40%留給地方財政。匯總納稅之後,總機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可以多獲得財政收入,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則減少了財政收入。這樣一來,地方利益博弈將會加劇。
翟繼光說,“只要能夠採取合理的所得稅分享制度,確保總機構所在地和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的利益,就沒有地方政府會反對匯總納稅制度。”
匯總納稅由來
盡管有諸多熱衷于招商引資的地方政府對于《企業所得稅法》設定的匯總納稅制度抱有不滿,但是,接受記者訪問的企業稅務與財務專業人士並不認為該部會引起地方利益紛爭的法案是不合時宜的。
東北財經大學財稅學院教授李晶對記者說,該部法案借鑒了國際通行所得稅政策的處理辦法和國際稅制改革經驗。以匯總納稅為標志的法人所得稅制度是以法人作為所得稅的基本納稅單位,以獨立法人為判定納稅人標准,有助于防止稅收流失。
李晶是中國注冊稅務師,在《企業所得稅法》起草醞釀階段,她曾是起草組成員之一。她認為,匯總納稅可以為納稅人創造公平。
事實上,匯總納稅並非《企業所得稅法》新創,早前即有,但彼時只作為一種超國民待遇存在于外資企業。1994 年中國實行稅制改革之時,在所得稅征納管理上,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執行匯總納稅制度。對于內資企業,則實行以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納稅人就地納稅的管理模式,獨立經濟核算的分支機構的盈虧不能與總機構盈虧合並計算納稅。
只有少部分國有大型內資企業才可以進行匯總納稅,但也必須首先經過稅務主管部門批准。此外,即便是內資企業匯總納稅,也多半會兼顧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利益共享問題。
李晶認為,這在某種程度上保障了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的財政收入,沒有對落後地區的稅收利益造成侵蝕。但相對于外資企業的匯總納稅規定,這對內資企業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公司和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民商法基本原則;而且由于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部分內資企業仍然可以匯總納稅,實際上也導致內資企業之間的稅收不公平。
4年前,正是出于消除此類不利狀況的需要,立法機構啟動了“兩稅劃一”的立法工作。不僅統一了稅收法令,並且也統一了稅收征納模式。統一匯總納稅制度成為必然選擇。
參與國家稅務總局對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起草、修改階段閉門會議的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合伙人吳嘉源認為,“匯總納稅已不再是某些企業的特權,而是一個普適的制度。”
吳嘉源說,匯總納稅可以實現企業內部各分公司的盈虧互抵,即一家企業的損失可抵消其他企業的利潤。此項制度還可以提高企業集團的風險承受能力。匯總(合並)納稅使集團內部成員之間的風險相對分散,單個成員的大量虧損可以通過集團內部其他成員當期稅負減少而分擔風險,這在客觀上就減少了企業集團風險。企業集團通過匯總納稅,可以將各分公司中盈利企業的利潤與虧損企業的損失相抵扣,可以有效減少企業的納稅負擔。
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經理李勇雄認為,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法人是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唯一主體,所以大型企業在全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就會順理成章地匯總到總機構繳納,而不需要呈報國家稅務總局或經授權的省級國家稅務機關批准,可以提高辦稅效率。
南方航空現時在國內外設有84家分支機構,作為一家大型國資企業,此前多年南方航空是享有匯總納稅特權的,但仍需要通過稅務機關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批准後才能匯總到企業的總部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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